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的开支,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上级和学院的财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上级公务人员到我院进行指导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一律安排在“公务灶”就餐。如遇有当天需接待用餐人员过多,“公务灶”确实无力承担接待任务的,经院领导同意,可在不超过接待用餐标准的前提下,安排在外就餐。
在“公务灶”接待上级机关公务人员,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不准安排高档烟酒。
实行对口接待,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人员陪餐。陪餐人员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尽量减少陪餐人数。
由主管领导签发派餐单,注明就餐、陪餐人数和接待标准,严格按程序进行接待,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入账,结算时一律附派餐单和就餐菜单。
二、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学院副科以上干部出差报销,经正常审批后,报学院书记批准,方可报销。
三、各部门报销票据应进一步规范。
1、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的有效票据。报销发票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发生费用的内容、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2、报销的票据为定额发票的,属于国家税务局通用的定额发票的,付款单位和开票日期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属于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开票日期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3、购买办公用品、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均需注明单价和数量,若品种较多票据上无法逐项列明的,需附销货单位提供的机打小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必须显示单价和数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四、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