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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2026-04-17 10:06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保障财务正常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学院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及学院规章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学院财经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有效防范经济活动中的舞弊和腐败,确保学院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五)节约运行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院实际情况。

(二)全面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院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对财务活动的全面控制。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院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兼顾成本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四)制衡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在学院财务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五)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院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授权审批控制。

(二)预决算管理控制。

(三)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四)会计控制。

(五)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六)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七)会计档案控制。

(八)评价与监督。


第二章 授权审批控制


第五条 学院对经济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应根据《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稿)》中的分级授权审批后,方能支出。


第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审批人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行为负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七条 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根据学院预决算管理办法,结合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编制院内预算建议方案,经财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经批准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由财务处监督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后下达执行的年度预算,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因不可预测事项确需调整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调整或增加,否则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预算。


第九条 各院部、各部门应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学院批复预算,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分析汇总,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预算执行有效性。


第十条 财务处定期向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办公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出现问题的部门提出改进建议,财务处汇总建议措施,再行上报。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决算分析及其结果运用,逐步构建预算和决算前后衔接、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四章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学院应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划分为预算管理岗、收费管理岗、稽核岗、会计制单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网上银行复核岗、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等。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的录入与复核必须有不同人员担任;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约束,形成制衡机制。

第十五条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账、钱与物、账与物分管,各种空白票据与财务章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监交;科室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负责人监交;财务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院领导负责监交。


第五章 会计控制


第十七条 会计控制是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的内部管理。会计控制是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会计制单人员录入财务系统后打印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两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互审,即承担会计制单业务,又承担会计复核业务。会计复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金额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应退还给会计制单或稽核人员,要求更正或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以制单人员编制并签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认真核对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手续。对银行结算业务,应准确录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出纳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或银行代发业务后,应交由网上银行业务复核人员复核。

第二十一条 网上银行录入人员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时,负责录入相关信息。网上银行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两岗人员应按规范操作,并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业务。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借款、报销、人员经费等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现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之内,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指定专人(非出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


第二十四条 符合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借款或支出,应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能支付现金。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六条 指定出纳人员进行银行对账,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对未达账项金额要及时核实并处理。会计主管要对最终结果进行业务复核,如有重大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二十八条 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学生收费按《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种收费实行事前审批公示、事后复核的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各类收费统计报表。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变相私分。


第二十九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全面、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学的经济活动。会计主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予以解决,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的编制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负责人应对会计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其他主要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第三十一条 凡达到《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内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招标数额的经济事项,均应招标并签订合同。预算中的新增资产或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并按规定验收、入库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程序按招投标办公室的相关要求执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业务时,需附政府采购备案表、采购合同、使用部门验收签字清单、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发票必须为合法合规票据,发票上必须有所购物品的详细名称、单价和数量及收款单位等要素,发票开具后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填制的资产单据登记账簿,进行价值核算,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学院应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财务处应对基建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预算使用资金,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建设进度付款。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对现场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对外投资、债务举借及偿还等重大经济事项,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财务处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账务,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对账和清理,及时办理结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管理和检查控制,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双高”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经费进行专账管理。即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业务报销、收支核算进行分账专项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范收费类培训管理。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举办收费类培训,根据《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按经营性收入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第三十八条 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维护及财务数据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财务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建立和变更相关财务信息的,必须做好原始数据备份,由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财务信息数据变动操作,必须经由两名系统管理人员共同操作完成,并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财务人员不同岗位的职责,在财务信息系统中设置的相应的权限;财务用户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并相互保密,在登录系统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不能由其他财务人员代替登录财务系统进行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运行安全;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防止病毒入侵,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生收费系统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相关人员应及时与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业务。相关人员应凭学生处的学籍变更通知修改数据,学生数据变更必须由操作和复核两名数据维护人员分别完成。


第八章 会计档案控制


第四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表册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保管。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查阅原则上在档案保管地现场进行, 并按要求进行登记,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在场。校内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校外人员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必须经学院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同意;更重要事项,要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四十四条 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抽换。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必须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制度实施监督,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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