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学院报销票据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报销发票清单要求
学院各部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联网可查的有效发票和商品清单。
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票面应列明商品名称、规格等详细信息。发票票面确实无法录入的,应提供增值税税控清单并加盖商户公章。
原则上不受理定额发票,如商户提供小额定额发票,需如实填写单位名称、购置日期、货物品名。如货物类别较多应提供盖有商户公章的商品清单。
2、劳务报酬发票要求
学院各部门因业务或教学需要,聘请个人提供劳务,由学院支付劳务报酬的,必须提供劳务发票。由业务经办人提前到财务处进行登记领取《代开个人劳务发票介绍信》,到三门峡市税务机关开具个人劳务发票。不能提供合规发票的报销业务,不予报销。开具个人劳务发票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提供劳务的个人承担。确实需要办理代扣代缴的业务部门,由财务处在支付劳务报酬时进行代扣,而后由业务经办人到三门峡市税务机关开具个人劳务发票。
3、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4、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