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财行〔2014〕11号),重新修订了《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8日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管理,参照《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三财行〔2014〕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各部门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校内教职工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院部、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有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10元。
第十条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三门峡市所辖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三门峡市所辖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部门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机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报账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院部、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校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财务处会同纪检审计部门对各院部、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地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 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学校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若时间不超过20天,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若时间超过20天,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按20元/人·天标准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三职院字[2012]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2、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出 差 人 |
|
工作部门及 职 务 |
|
出 差 地 点 |
至 |
出 差 事 由 |
|
至 |
至 |
会议、培训、办理公务期间费用开支范围 |
|
至 |
拟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主管校长审批: |
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
党委书记审批: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1、各部门根据经费使用范围:本审批单使用包干经费、创收经费等报销差旅费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学校正常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党委书记审批。
2、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