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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外投资
2016-01-27 14:47  

对外投资、借出资金控制

 

    第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自筹资金、实物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任何会计机构严禁利用国拔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学院举债融资、对外投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投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转让入股等事项,必须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备案)。投资额度必须控制在学院自有事业基金的范围内。

    第三条  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杜绝个人舞弊行为。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要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机构。对外投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评估应聘请专门专家进行专业审查。

   第五条  对外投资、借出资金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须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1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所属部门借款,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资金使用财务费用参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出资金应严格按审批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并按期还款。对逾期不还学院借款的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并从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七条  对外投资、借出资金,一旦决策实施后,财务处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加强各环节的会计控制,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学校决策的对外投资要跟踪进行绩效考核,对投资效益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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